第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佩戴本科生院统一发放的监考证到场,严格执行考试时间,不得提前发卷。
第二条 监考人员在现场排定考生座位,根据考场容量,最大限度拉开考生座位间隙,在黑板上画出示意图。排列方式可以是横s、竖s型;s型的首号必须由监考人员现场随机确定。
第三条 检查考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,对于无证的考生,监考教师必须在能确定证明其身份后,方可发给试卷,准其参加考试。
第四条 考试前,要求考生将所有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等放到讲台或空桌上,并认真检查。
第五条 两位监考人员,一般情况下,一位在前,面视考生,另一位在考场后部,环视考场。
第六条 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考生入场。
第七条 按考场考生的座位排列顺序,请考生如实认真填写考场座位表。
第八条 若发现考场有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,应立即给予制止,并当机立断,合理裁决,并在考试记录表如实记录。考试作弊事实清楚者,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,没收其考卷并保留作弊证据,责令其退出考场。
第九条 除按主考教师要求回答考生的问题外,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。
第十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,向考生提醒时间。考试结束时间到,立即通告考生停止答卷,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。待试卷清点无误后,方可允许考生离场。如发现试卷与人数不符时,要立即查清原因。
第十一条 监考期间,不得擅离职守,不得抽烟、看报纸杂志、使用手机、聊天等。
第十二条 配合学校、学院(部)巡视人员的工作,接受他们的合理建议和监督检查。
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须将试卷(含剩余空白试卷)交还主考教师。
第十四条 如实填写《考试记录表》,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回学院教学办公室,如考场发生作弊,必须及时将作弊考生的考卷和作弊原始证据、考场记录表一并交本科生院。